召回,为食品安全再加防线
发布时间: 2015-03-30 14:29:52 | 来源: 经济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左图在甘肃省某超市,消费者通过超市的“肉菜追溯查询机”了解相关信息。新华社记者 肖正强摄
右图河北省孟村县大成食品公司无菌生产车间,工人将可实名追溯产品的二维码“安心码”粘贴在肉鸡产品上。杜宝东摄 (新华社发)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9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不仅规定了问题食品召回的标准、时间限制及如何召回等问题,也明确了对无视召回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措施。这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食品召回制度给出的最详尽规定。该《办法》的实施能否为食品安全再加装一道“安全防线”,备受社会关注。
制度逐渐完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召回、处置责任;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示了近期在食品安全监查工作中发现的“怪怪”牌重庆怪味胡豆等7种不合格食品名单,并决定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措施。同时,提醒凡购买过这些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将问题食品召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召回是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也是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举措。
近日刚刚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并要求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些具体的细化监督管理措施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已迈出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7年制定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发布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去年制定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基础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更为具体、法律责任更为明确,这也意味着我国“食品召回”机制已逐渐完善,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正逐步走向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