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重患者入院7天未手术死亡 医院被判担责20%
发布时间: 2015-03-24 09:22:19 | 来源: 京华时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的杨先生,虽被医院告知病情危险要尽早手术,但入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最终死亡。医院称未手术是因“血荒”,家属则提供证据称他们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存在不足,判决其赔偿杨先生家属9.8万余元。
家属曾组织30人献血
杨先生的家属诉称,2012年1月8日,55岁的杨先生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前往河北迁安市中医院治疗,并于当日晚8时许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Ⅱ型)主动脉瓣关闭不全,高血压病。
家属称,医院交待,患者病情严重,须尽早手术,夹层动脉瘤有随时破裂、引起大出血及急性大出血等死亡危险,并收住入院。然而,杨先生入院后,医院却不进行手术治疗,最终导致杨先生于2012年1月14日死亡。
家属起诉要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院方辩称,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同意赔偿。杨先生在该院就诊期间,北京市存在“血荒”问题,不能及时配血。患者的手术需准备足量血液才能进行,否则风险会更高。
杨先生家属反驳称,杨先生住院期间,因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没有血源,家属组织同村人员及亲属共30人分3次来北京献血,献血时指定了用血人就是杨先生,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家属出具了11个献血证,上面显示,献血时间在2012年1月10日至1月12日,采血单位为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病历没写未手术原因
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由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析认为:根据辅助检查,杨先生就诊时有明确急诊的手术指征。医方心血管内科会诊意见:手术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上级医师查房多次交代“患者夹层动脉瘤有随时撕裂风险;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积极完善术前检查、配血,限期手术”。医院充分告知病情危险性及尽早手术治疗原则,患方进行了签字,要求积极抢救治疗,并积极配合术前准备。杨先生住院达7天,医方仍未实施手术;在病历中没记录推迟手术的原因、术前准备的进展程度及告知杨先生未手术的原因,医方存在不足。
杨先生于2012年1月14日零点50分经积极抢救近两小时无效,丧失了手术治疗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