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卫计委: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落户
发布时间: 2015-03-04 08:59:34 | 来源: 长江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报讯(记者夏奕 通讯员龚轩 刘文波)昨日,省公安厅与省卫生计生委公布《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任何地方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治安户政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称,《规定》的核心是强调“一旦出生即可落户”,户口登记不应有前置条件。
3周岁前后落户有不同
补办证明须找有资质单位
按照我国法规,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主动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规定》重申:3周岁以内未落户者,其父母或监护人携《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即可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者,其父母或监护人到派出所申请后,须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补登户口。
无《出生医学证明》者应到新生儿出生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若新生儿在家中或无证明资质的单位出生,则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再到有出具证明资质的卫生单位申请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子女随父落户需合法凭证
学生集体户子女落户有条件
对于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若《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须由其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派出所办理。
父母双亡、失踪(含法院宣布失踪、死亡)、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户口登记为学生(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去年7月1日起,凡毕业超过两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业创业的,只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40周岁以内),只需提供1年社保缴纳证明及住所证明,就可直接到落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落户。若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学生(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则应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卫计和公安部门共享新生儿信息
落户信息造假将从严追责
根据《规定》,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如发现违法生育人口,在办理落户登记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规定》同时提出,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做出书面检查。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将逐一问责。
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省公安厅昨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027—67122636(省公安厅)、027—87824784(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