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办养老机构将可公办民营 分三种模式运营
发布时间: 2015-03-04 08:38:42 | 来源: 新京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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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
1 机构类型
公办公营 政府拥有养老机构所有权,并行使运营权。
公办民营 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并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公建民营 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 职能定位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 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完成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后,可利用空余床位为本市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其服务收益应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3 接收对象
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
1.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2.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3.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4 保障体系
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 承担所在街道(乡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
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 接收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满员后转送的失能且高龄的服务保障对象。
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接收优待服务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