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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卫生行政部门退出医患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 2015-03-03 10:13:10   |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新华社广州3月1日电(记者赖雨晨)2月27日到28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在此间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交初审,其中多项内容着眼于化解医患矛盾,引起广泛关注。

  “近年来中国医患关系紧张,接连发生伤医事件,反映出患者权利保护存在不足、患者义务不明确等问题。条例作为地方立法的一次尝试,在一些环节上做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负责协调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广宇向新华社介绍。

  这些“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十分具体,包括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明确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享有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的权利;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或死因不明的,明确医疗机构和患者近亲属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在中国的一些大型医院,门诊医师每日或可接诊上百名病人,患者往往抱怨他们早起排队、苦等了半天却只能得到3分钟的诊治;而医生也满腹委屈,他们可能已经忙得连水都喝不上一口,却仍然难以安抚全部病人。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委员、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宋儒亮表示,限制每日接诊人数,事实上也就是保障了每个患者的就诊时间,确保了医患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在‘情’和‘理’之外,用‘法’的理念去解决医患纠纷,是这次深圳医疗立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中的制度设计创新还包括鼓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明确仲裁处理医患纠纷的合法地位;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医患纠纷调解以确保公正等。

  在此之前,中国其他一些省份也做出了相似的立法尝试。例如江西省就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而去年元旦实施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也辟出专门章节规定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办法。

  深圳医疗立法的另一瞩目之处,是有关放开市场与降低门槛的内容。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还就社会办医的财政补助与税收优惠、医疗用地、医疗服务收费甚至用电、用水、用气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还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兴办医疗机构。而外国法人也可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深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但立法者也承认,若医疗条例得以颁布实施,仍将面临实际操作上的很大困难。“限制接诊人数就会非常困难,患者的需求这么大,要限制接诊人数、保证就诊时间,前提必须是分级诊疗得到了有效推动、基层医疗建设起来。”戴广宇说。

  宋儒亮指出,医疗条例的制定十分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和技术,在接下来的几次审议和修改过程中,仍然需要平衡好医患双方权益,尤其是要避免“部门利益法定化”的倾向。“例如在医责险的问题上,一方面保障了患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但是也要避免医疗机构把处理纠纷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宋儒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