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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调解是缓和医患关系第一步

发布时间: 2015-03-03 09:51:35   |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千万不要以为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万事即可大吉,当下紧张的医患关系问题就能彻底解决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来存在质疑,故条例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行政调解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选择性权利救济方式。当事人选择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优势显而易见,如专业性强、权威性高、纠纷解决成本低等,但劣势也十分明显,如缺少统一的法律依据、程序规范等。更为严重的是,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所有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即便参与调解过程公平公正,也难消患者内心疑虑。正是行政调解与生俱来的缺乏中立性和公正性,导致行政调解不仅饱受诟病,相对自行协商等权利救济方式利用率明显不足。此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明文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看似是当事人少了一条救济途径,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救济路径的优化。

  但是,也千万不要以为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万事即可大吉,当下紧张的医患关系问题就能彻底解决。其实,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不让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只是迈出了缓和医患关系的第一步,剔除了可能影响医患纠纷处理的一个因素,要从根本上实现融洽的医患关系,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是做好预防。患者就医是为康复出院,并非没事找茬闹事,最后医患关系剑拔弩张,有患者自身的原因,亦有医院方面的原因,如以药养医的问题依然突出,甚至发生为死人开药的奇闻,如医患之间医疗信息不对称,本来正常的医疗活动引发患者或者其亲属不信任。再如看病难、个别医生医德沦丧等现象依然存在。如果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医患纠纷发生率就不能降到最低。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医疗体制改革,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另一方面是优化医患纠纷救济路径。当然,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是一种优化方式,但还不够,还需要对明确的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权利救济途径进一步优化,做好诉讼与非诉的衔接,尽可能让医患纠纷处理程序畅通无阻、处理结果公正、当事人信赖认可。

  可喜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已从对医患纠纷预防机制予以完善,对医患关系救济路径的优化,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与仲裁机构、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唯有多维度、多机构通力合作,融洽的医患关系距离才不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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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倡导礼法合治

  重构医患关系须礼法合治。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在医患关系重新建立过程中,礼法合治是一条捷径,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医德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同步加强,培育医患双方的法治信仰必须按下快进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