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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须“避嫌”医患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 2015-03-03 09:50:22   |  来源: 新民网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 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着眼医患关系公共社会难题的解决创新,又一次走在了前面。法治大背景下,通过立法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无疑是一种共识。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此次深圳的《条例》大胆走出了以往“大而全”的窠臼与俗套,重点关注于现实医患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系列首创举措,诸如要求医疗机构执业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明确患者查阅病历资源的权利、门诊医师接诊人数限制、鼓励医生多点执业等等,都具极强的可操作性。《条例》经审议后如获推广,有可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对其他地区亦会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

  在《条例》所涉及的诸多内容中,“ 卫生行政部门 不能参与调解”一项尤其引人关注。各医疗机构与 卫生行政部门 存在一定的隶属管辖关系,在过往的 医患纠纷 调解实践中,鉴于医疗事故往往又涉及相对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 到底有没有狐假虎威般地“护短”、“仗势欺人”,有没有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秉公执法”,在很多人心里始终都是一个“结”,各种猜测甚至臆想的谣言历来不绝于耳。而此番“禁 卫生行政部门 参与 医患纠纷 调解”的改进,类似于瓜田李下的“ 避嫌 ”做法,一定程度上缓和、化解了这样的矛盾和公共诉求。利于让涉事的医患双方“实力对等”地进行磋商,通过法定的四种渠道来解决问题,无疑将更科学有效,更令百姓群众信服。

  各地频医闹、暴力伤医等极端事件频发,不但让相关各方及公众深感不安,也严重损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地方形象,恶性循环之下,医患关系更趋恶化。对此,一些地方的管理者使出浑身解术,如向医疗机构增派警力、医生习武等,但由于着眼于局部和枝节,大都是“头痛医头”的应急式对策,治标不治本。而此次,深圳通过立法手段,着眼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从法治监管角度提出了一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可行之策。特别是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拟禁止 卫生行政部门 参与的做法,更是蛇打七寸切中要害,可以有效消除公众疑虑,为医疗纠纷的合理、及时解决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