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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输液未做皮试致患者过敏 医院被判赔6.4万

发布时间: 2015-01-28 10:43:50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70多岁的王女士因四肢胀痛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当值医生输液前未给其做皮试而导致发生过敏,不仅住院151天,还双耳突发性耳聋,甚至病危。王女士由此起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索赔15万余元。近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北大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王女士6.4万余元。

  输液前未做皮试导致患者过敏

  现年已77岁高龄的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8日晚,她因四肢胀痛到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当值医生违反医疗常规,在了解起过敏史的情况下,没做过敏试验就直接开具头孢曲松钠输液,造成其严重药物过敏。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先后经过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和长达5个月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还曾出现病危,造成双耳突发性耳聋,直到2010年6月4日出院时,仍存在过敏导致的消化系统功能障碍。

  王女士说,自己至今双耳失聪,不能正常饮食,白蛋白明显低于正常范围,体弱无力,常常处于卧床不起的患病状态,生活不能自理,面临着后续治疗。一切原因都是由于人民医院医生的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遂要求赔偿15万余元。

  鉴定结果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面对王女士指控,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正确,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原告住院费18万余元,扣除其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尚欠医院医疗费14万余元。北大人民医院提起反诉,要求王女士支付欠付医疗费,并承担反诉费用。

  王女士称,住院费系治疗过敏产生,人民医院还从其医保中扣除7万元,该款不应用来减轻医院的责任,不同意医院的反诉请求。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北大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及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负大部分责任,原告的损害情况不构成伤残。

  对于鉴定结果,王女士表示认可,但人民医院则认为不存在违规用药的情况,且与过敏性肠炎无必然联系,鉴定中心认定的与过敏有关的治疗,一部分系原告自身疾病导致。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担主要责任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实医疗过错,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人亦根据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了补充说明,且出庭接受了质询。

  根据鉴定意见,人民医院未仔细询问病史,对王女士存在药物过敏未尽到注意义务,违规、超适应症使用药物罗氏芬,且使用过程中对病情观察不细,存在医疗过错。王女士高龄、体质差、对过敏后果恢复慢,亦在其损害后果中占有一定因素,所以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北大人民医院的责任比例为80%,遂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驳回其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