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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新常态”

发布时间: 2015-01-22 09:50:45   |  来源: 人民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中

  在山东省立医院,一名脑瘤患者即将进行开颅手术。术前,神经外科主治医生与患者家属进行谈话,并引入了医患调解第三方见证。第三方见证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患方解释了术前准备、手术方案、意外风险等内容,全程录音录像。最后,医患双方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医院在高风险手术前引入第三方见证,不仅使医患沟通更加充分,而且有效降低了医疗纠纷。

  2014年,我国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建立“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院内调解、人民调节、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呈现了“两升两降一延伸”的良好局面:人民调解比例提升、医患双方满意度提升、涉医案件下降、医疗纠纷数量下降、医疗风险分担覆盖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延伸。

  各地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纠纷院内投诉处理。全国所有三级医院、80%以上二级医院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医疗投诉管理。2014年,全国医疗机构接受并妥善处理投诉10.8万余起,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6.6万起,占医疗纠纷总量的57.4%,较2013年提升4.8%。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

  国家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2014年,全国共有5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中二级以上医院6100余家;近6000家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互助金。

  调查显示,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医务人员对医疗秩序满意度都有所提升。各地患者及医务人员普遍反映医疗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医患关系日趋缓和。

  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

  “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曾是很多地方解决医患纠纷的“潜规则”。这种做法不仅牺牲了公平正义,而且助长了“医闹”行为。痛定思痛,各地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医患矛盾,使医疗纠纷处理走上法治轨道。

  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成立于2008年,由人保财险等5家保险公司组成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共同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理赔事宜。此前,由于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医疗纠纷往往是院方和患者面对面,“针尖对麦芒”。2008年3月,《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颁布,各家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出现医疗纠纷时,1万元以内医院可自行协商处理,超过1万元的必须通过中心解决。2012年3月,《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实施,成为国内首个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这一条例不仅能帮助患者维权,而且有效遏制了“医闹”风气,被誉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宁波解法”之所以成效明显,就在于实现了医患的有效沟通,维护了双方权益,既当患者的“老娘舅”,又做医生的“知心人”。

  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国率先以省级政府令形式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成立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为确保医调委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天津创新性地实施了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市财政全额保障机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统一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并推出了“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患方账户”的服务承诺。目前,天津已成功调解2003件医疗纠纷,成功率达87.3%,协议赔偿额1.46亿元,占患方索赔额的19.2%。与此同时,医疗纠纷发生率较2009年下降了58%。2015年1月1日,《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医疗纠纷处置纳入法治轨道。

  医患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医患之间,合则两利,斗则两伤。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医者安心,患者放心,必将成为未来医疗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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