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健康中国 > 聚焦新医改

青岛24种救命药医保可报销70% 不设起付线

发布时间: 2015-01-21 10:51:28   |  来源: 齐鲁晚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费费用

  1、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费用;

  3、特药、特材救助的救助对象违反定点取药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大病医疗救助准入的特药、特材品种而发生的费用;

  4、违规在非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

  5、长期医疗护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6、普通门诊统筹、健康与慢病管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7、各类生活护理费(如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等);

  8、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单方不予支付的名贵中药材);

  9、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

  10、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

  11、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12、各种康复性器具;

  1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6、在港澳台及其它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

  17、非医嘱发生的、超适应症、超量使用等违规医疗费用;

  18、准入协议约定的救助周期用量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19、特药、特材品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