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医师多点执业无需医院审批
发布时间: 2015-01-13 08:35:49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本报讯(记者 刘洋 董鑫) 据国家卫计委官网消息,上月底,《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正式出台。相比去年年初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无需再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同时,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无需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北青报记者发现,正式稿中总体要求进一步凸显通过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政策环境推进医师合理流动,明确表示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征得其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的内容。
正式稿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也就是说,医师多点执业取消了“审批”,取而代之的是“报备”。
尽管正式稿从准入制度上对医师“解绑”,然而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却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简单的“医师应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要求,明确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不能因多点执业影响医师职称晋升
《意见》明确提出,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同时,将征求意见稿中多点执业人选须“未在医疗机构担任临床、医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的要求,明确为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在薪酬待遇上,《意见》要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能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