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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发布时间: 2015-01-08 11:42:42   |  来源: 阳光明媚市卫生局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第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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