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调解:为医患纠纷提供新出路
发布时间: 2014-12-04 10:07:25 | 来源: 南方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深圳在全国率先制定医疗法规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专家分析,如今医疗纠纷面临法律“适用难”的问题,源于目前医疗侵权赔偿的“双轨制”—医疗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一般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实践中经常“打架”,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己有利的法律法规,各执一词。
为解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零散、滞后、缺位等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解决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双方均可反悔,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为加快医患纠纷的解决,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患方选择自行协商或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都应当参与。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此外,征求意见稿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专家建议,广东可为医患纠纷立法,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从“省政府令”升级为地方法规。
读者来信
医患纠纷应有
第三方独立调查
医患纠纷,有可能是医院的责任,有可能是客观病情,也可能双方都有责任。应该承认,很多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卫生知识,住了院只想着见效快,早出院,对于出现的病情反复甚至加重没有心理准备,有的出了问题一味指责医院和医生,到医院闹事,甚至请来“医闹”,使问题复杂化,加深医患之间的裂痕。面对问题,有的医院不是积极面对厘清真相,而是想篡改病历拖延矛盾,或者想赔钱了事,往往更加被动。如果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卫生部门,与患者家属深入沟通,有第三方独立调查,以事实说话,医院和医生就没有这方面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