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发布时间: 2014-12-03 10:23:02 | 来源: 海口晚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只需携带相关手续并符合规定,不用提前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结算总费用。从12月1日开始,海南省500多家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支付制度,“先交钱后治病”、“没钱不给治病”成为历史。
“先诊疗后付费”是指患者以良好的就医信用替代押金,只需在出院时缴付自己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的部分,不必在就医期间垫付足额的费用,其实施范围涵盖所有海南省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的城市社区医院、卫生服务中心等公立医疗机构。
参加海南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和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均享受此项政策,但医疗费用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以及打架斗殴和意外伤害入院患者不适用此政策。
据介绍,参加“先诊疗后付费”的住院患者在住院三天内应向医院提供有效证件,并与院方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医疗机构对患者实行就医诚信等级管理,针对无故欠费不交的对象,在未缴清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已在海口市进行了一年多试点。海口卫生局医改办主任邝雄介绍,截至今年10月底已有10986名患者享受政策,该市共累计垫付住院费用5639.23万元(人民币),医疗投诉纠纷数量同期相比降低95.76%,没有出现一例恶意逃费现象。
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负责人介绍,“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是海南医药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海南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相对较小,医疗机构较为集中且差异性不大;农村合作医疗与城市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不需要医疗机构垫付大量费用,为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该政策优化就医流程,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