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不得暗示药效
发布时间: 2014-11-29 10:40:36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这个“双11”,网上最低1折的化妆品是否让你忍不住下单?如果买到的是假货或“三无”产品应该找谁?昨日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了解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暗示有药效功能,消费者如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找不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找网络方要求赔偿。
化妆品标识不得暗示药效
商场、杂志、网店的化妆品广告中,“防过敏”“消炎除菌”“除螨祛痘”等关键词不少。登录电商平台搜索“药妆”,查询到的商品多达9.6万件。不过,“药妆”的概念最先来自欧美一些国家,是指在药店销售的化妆品,介于药品和化妆品之间,国内尚没有药妆的界定,只是行业中运用此概念。市场上标识“药妆”的化妆品质量参差不齐。
此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内容。
网店买假货可找网站索赔
网络平台是化妆品假货的重灾区。假冒化妆品有何危害?昨日从本市部分医院了解到,秋冬季节过敏性皮炎发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民使用了刺激性化妆品或假冒化妆品引起的。
根据上述意见稿,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卖假货最高处罚10倍货值
意见稿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