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立法重在完善纠纷预防机制
发布时间: 2014-11-24 09:39:24 | 来源: 人民公安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矛盾……如何解决医疗卫生方面的各种难题,重塑正常的医疗秩序?深圳选择从“法”入手。11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上登出公告,向社会各界征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意见。该条例强化了深圳市医疗体制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同时明确医患纠纷发生时的处理程序,深圳或将成为国内第一个为医患关系立法的城市。(11月17日《深圳商报》)
当下,医患关系紧张,个别地方甚至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之类的恶性事件。然而,无论是普通的民事医疗纠纷,还是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我国并非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和行为规制法律。事后处置的先天滞后性决定了即便依法能让医患权益各得其所,但心中芥蒂已生,医患信任难再。深圳市此次制定条例,正是注意到事后处置的治理短板,所以从预防影响医患关系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入手,通过减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统一。
患者就医的目的是治好伤病康复出院,并非来找茬闹事。医患关系发展到剑拔弩张的地步,不排除有的患者是无理取闹,有些患者的情绪表达需要克制,但与此同时,医院及医生也应在三个方面有所改善:一是内部体制,时下以药养医的问题依然突出,甚至发生为死人开药的奇闻,如此执业怎能不引发患者不满;二是医务公开不够,医患之间医疗信息不对称,本来正常的医疗活动也可能引发患者及其亲属的猜疑;三是在服务质量上,看病难尤其是找专家看病难上加难、个别医生医德不端等现象横亘在医患之间,影响着医患关系和谐统一。只要这些现象不绝,医患关系就不会步入良性轨道。
其实,以预防方式实现医患关系的改善已成为医疗立法的重点。从去年开始,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工作,拟修订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主要内容就是预防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能,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不难发现,深圳市对医患矛盾预防机制予以完善,从保障患者就诊时间、提高社康就诊医保支付比例、新建改建项目须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医师多点执业、医生过度医疗或被吊销执业证等多维度进行制度性安排,其立法倾向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神吻合,对其他城市无疑具有很强的借鉴和示范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深圳市立法机关应在充分吸纳民意的基础上,对医患矛盾预防机制进一步细化,针对工作实际尽可能地进行机制创新,从而为和谐医患关系趟出一条好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