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规:医生禁收红包 违者至少停诊半年
发布时间: 2014-11-05 11:33:39 | 来源: 重庆晨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医生禁收红包
已上升到法律层面
《条例》还增加了医生收“红包”等禁止行为,明确收受红包将被暂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以前也是禁止行为,不过只是行风建设,医院管理等,如今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而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这一内容是首次写入重庆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
《条例》针对当前的一些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强执业行为的规范。法规里,明文列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一些禁止行为。包括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不设床位输液要报批
外包科室情节严重要吊销许可证
《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范围,也新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诊所,属于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类型之一。
而针对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科室承包等行为,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变相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者业务用房变相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规定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4.使用失效药品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其中任何一条
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2项至第8项规定
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