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允许医疗机构议价采购药品
发布时间: 2014-10-30 07:50:25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湖北日前出台规定,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带量采购方式与药品企业议价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这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与药企就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谈判,这打破了长期以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得二次议价”的坚冰。
专家认为,新规从理论上有利于缓解药品价格虚高,但实际上,由于所议价格与招标价的价差不归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机构议价动力不足,实际效果有待观察。
新规:
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议价采购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据省卫计委介绍,这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参与和药企的谈判,以明确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实行量价挂钩。采购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从而提高药品配送率。而在此前,和大多数省份一样,湖北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须执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价”,即使供应商愿意降价也不行。
《办法》指出,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方便患者核对药价,并公布药品价格查询方法和省、本地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不按规定参加或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在挂网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或违规加价销售药品、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药品企业的各种“回扣”等7种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对采购药品的配送不做硬性要求。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回款。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提高药品配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