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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提前退休无法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发布时间: 2014-10-14 10:53:25   |  来源: 中工网   |  责任编辑: 张永生

  ■事件:老职工患矽肺提前退休

  职工汪某1973年入职唐山市某石英制品厂,从事石粉加工工作。1986年3月初,汪某经唐山市矽肺诊断小组诊断为1期矽肺。1993年11月,经石英制品厂批准同意,汪某开始享受提前退休待遇。2004年8月26日,唐山市尘肺患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部分矽肺职业病职工检查,为汪某颁发了国家法定职业病证。此前,汪某所在石英制品厂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治病费用由所在厂支付。2004年11月,企业改制后,汪某治病费用均由个人垫付。

  ■仲裁: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拒

  2013年3月27日,汪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委认为,汪某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汪某要求石英制品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观点:“提前退休”不符合法定条件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因工伤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如何解决;二是职工,应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首先,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依法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因工伤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应由所在用人单位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只要是职工发生工伤,无论所在单位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都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不同的是,办理工伤保险后的职工工伤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未办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该职工何时认定的工伤,何时评定的伤残本文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该职工从未认定过工伤或评定过伤残,则可能会因超过工伤申请时效而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曾经认定过工伤、也评定过伤残,只是用人单位没有给付相关待遇,若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限制,则职工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我认为是可以得到仲裁委支持的,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而再次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补偿,其因本人提前退休,已无再就业法律依据,故不容易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法规: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