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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协商 拟出台两法衔接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23 08:15:34   |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河南会签协作执法文件

  河南人口众多,食品消费人口近1亿,食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近万亿,保障食品安全意义重大。

  据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杨飞介绍,河南省检察院通过广泛调研发现,食品安全监管具有流程长、领域广、环节多的特点,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较为分散。

  为了切实形成各部门间工作合力,今年年初,河南省检察院召集了与保障食品安全关联最密切的省高级法院、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司法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职能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范性文件。

  今年6月,上述十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关于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各职能部门合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制度依据。

  《意见》通过明确职能定位、建立完善案件协商、应急处置、联查联动、案件协查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突出强调了“配合”;《意见》在危害食品安全罪名认定、法律适用原则、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突出强调了“依法”;通过避免以罚代刑、慎用非羁押措施、严格从轻情节的认定标准、严格慎用相对不起诉、严格适用缓免刑、严惩失职渎职犯罪、用足用好财产刑等方面的规定,突出强调了“从严”。

  在维护食品安全整体工作大局中,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的中间环节,又处于“两法衔接”的关键节点。

  据杨飞介绍,正基于此,河南省检察院并不局限于简单的执法办案,而是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机制建设和实践探索,推进该省在打击、惩治、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一体化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建立了每月信息通报制度。另一方面,结合司法实践,探索完善了重大活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比如,河南方城县检察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监督的长效机制。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派员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移送、侦查、逮捕、公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全程介入,确保案件处理整个过程证据标准一致、强制措施一致、量刑意见一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杨飞说。

  河北建立情报会商机制

  “食药犯罪打击工作的两法衔接工作,只限于案件移送是远远不够的。”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政委田广清认为,除了案件及时移送外,相关部门间还应当密切会商,以强化情报沟通拓展衔接边界。

  田广清介绍,河北省于2012年启动了11个协作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情报会商工作机制,内容包括线索通报、情报研判、案件定性等,有效扩大了衔接的范围。

  此外,针对行业性、系统性的犯罪活动,河北省公安机关还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性专项检查打击活动,对明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在联合行动中将工作积极前置,保证了案件的无缝移交。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田广清说。但他同时也坦陈,在立法、执法和操作面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接不畅,导致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田广清说。

  他建议,应尽快出台案件移送标准,解决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类不同的执法行为。在当前的两法衔接规定中,没有对移送标准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认识,往往和刑事机关的认定产生‘错位’,制定中央层面的操作性强的移送标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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