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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卫计委:婴幼儿游泳场所水质卫生不容乐观

发布时间: 2014-08-30 19:25:44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青岛市卫生与计生委近日发布健康消费预警,检查发现婴幼儿游泳场所水质卫生不容乐观,消费者在选择婴幼儿游泳场所时应提高辨别力。

  青岛市卫生计生委近期检查了29家婴幼儿游泳场所,结果显示,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水质卫生状况不容乐观,水质合格率偏低。青岛市卫计委已对无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婴幼儿游泳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空气质量和游泳池水质进行检测、使用未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的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提醒,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应在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和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泳池开放期间应定期对游泳池进行水质检验,检验频率为每月不少于1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示。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等区域。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用于水质消毒。

  婴幼儿游泳场所室温宜为26—28摄氏度。泳池水温宜为34—36摄氏度。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游泳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另外,婴幼儿场所入口处应有“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患者进入”的明显标志。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摄氏度不得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