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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烹调食品将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4-06-11 09:34:57   |  来源: 广州日报   |   健康中国远程编辑   |  责任编辑: 冯晨

  昨日,记者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组织起草了《江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市食药监局将对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销售假药假酒属严重违法

  根据《意见稿》,厂家在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化学药物;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成食用油,或者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使用“地沟油”烹调食品的;明知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明知是病死禽畜肉而继续销售的;明知是假药、假酒、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而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等。

  此外,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或者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或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公开曝光的,也都将被纳入“黑名单”。

  黑名单每月公示

  根据《意见稿》,“黑名单”每月定期公示一次。市食药监局在每月15日前在其政务网站上公示上月认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黑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同时,“黑名单”公示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录入全市“黑名单”数据库,公众可随时查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在公示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渠道

  目前《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通过办法将于9月1日实行,试行两年。企业、公众在本月30日前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寄信:江门市星河路36号,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529030),并注明“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bgs@gdda.gov.cn。

  3.通过电话、传真至:0750-3281981。